广东药科大学校园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药科大学校园网络及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校园网安全稳定运行,创造良好的网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药科大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药科大学校园网(以下简称校园网)是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的信息基础设施,是学术性、非赢利性的计算机网络。校园网覆盖范围包括广州(大学城、赤岗、宝岗)、中山和云浮三大校区五个校园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区域。校园网的服务对象是学校各单位、师生员工。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校园网用户及入网设备的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校园网从事任何与网络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校园网相关基础设施是指学校校园建筑红线范围内的管道、管线、机房、弱电间、综合布线系统和有线无线网络等设施以及由运营商投资建设的管道、管线、传输线路、通信机房和基站等通讯设施。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以下信息:
(一)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封建迷信的;
(六) 散布谣言,煽动非法集会,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 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或者交易、制造违禁品、管制物品的;
(八)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校园网延伸至校外或将校外网络引入至校园内,不得利用校园网开展赢利性经营活动,任何数据业务运营商或代理商不得擅自进入广东药科大学校园内进行工程施工,不得开展网络服务业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广东药科大学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是校园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相关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七条 广东药科大学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是校园网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执行部门,负责校园网规划、技术论证和审核;负责校园网具体实施、组织协调;负责在通讯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中与运营商的对接;负责校园网的日常管理、运行维护、咨询培训和用户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 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第八条 在校区内新建、改造、装修办公室和教室等场所,凡涉及到校园网基础设施变更的项目,二级单位应在立项阶段向信息中心提出建设申请。信息中心将依据学校信息化总体规划和具体情况提出建设方案、施工标准和指导意见。对于自行布线施工安装的网络,信息中心将视其为自建网络,不予接入校园网。对因施工造成原有网络设备、线缆损坏和对现有网络产生干扰和安全隐患的,将追究相应责任并要求限期整改。
未经信息中心许可,校内各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在弱电间私自存放设备或私接网线,在校内接入各种网络及通信设施;
(二)使用校内通信管道;
(三)在校内布设通信线路;
(四)与通信运营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订立相关协议;
(五)在校内进行与校园网互联的其它相关行为;
(六)其它影响校园网设施稳定运行的行为。
第九条 信息中心负责全校光纤网络的建设和管理。校园内公共区域无线网络(WLAN)由信息中心统一建设,原则上只建设一套无线网络接入系统,通过设置多个无线网络服务集标识(SSID)向校内师生和校外访客提供实名验证接入。
第十条 根据学校师生通讯业务的需要,运营商在校园范围内建设传输线路、通信机房和基站等通讯基础设施的,须向信息中心提交需求报告和设计方案。信息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技术论证和审核,并由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相关场所、签订场地合同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正式投入使用后,由后勤管理处进行日常物业管理。对于具备共建、共享条件的项目,运营商应结合目前已有的资源进行施工建设。校园通讯设施建成后,由信息中心参与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 用户管理
第十一条 所有校园网用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文明用网。校园网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及其他采取的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网络安全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要求,学校对校园网进行管理、监控,并保留六个月用户上网日志。
第十三条 校园网用户访问互联网须使用学校提供的上网账号进行实名认证。在活动或会议中需向来宾提供访客账号时,二级单位应按上网申请流程提出申请,分发账号时须做好实名登记,确保一人一号,并保留帐号使用记录至少六个月。
第十四条 严禁校园网络用户进行下列行为:
(一)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
(二)盗用他人网络账号,私自转借、转让网络账号,造成危害。
(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它破坏程序。
(四)制作或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
(五)不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擅自开设代理服务器、宽带路由器、接纳未实名认证的网络用户,或将校园网资源(包括但不限于科研教学设备专用地址、 域名、邮箱等)用于商业目的;。
(六)未经信息中心允许,私自提供网络信息服务,包含但不限于DHCP、FTP、Web、Mail、BBS和网络游戏等;
(七)其它危害校园网运行或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 对于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使用网络的个人电脑或服务器,信息中心将采取断网操作,并对其提出警告。解决相关问题后,方可恢复其校园网接入。
第十六条 其他经学校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如需使用校园网络服务,须由其相应的校内管理部门向信息中心申请。
第五章 IP地址和域名管理
第十七条 为合理使用有限的IP地址资源,信息中心对校园网IP地址的使用进行统一规划、分配和管理。
第十八条 教学区、办公区网络端口使用的IP地址采用自动获取方式动态分配;经学校许可的单位提供互联网服务的网站、应用系统等,应在履行并完成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和义务前提下,可申报使用静态IP地址。
第十九条 IP地址资源由信息中心根据全校实际需求情况进行统筹分配、收回。如需使用静态IP地址,应由二级单位向信息中心提交申请,并承担相应的网络安全责任。IP地址不得用于对外提供上网代理服务,如有违反,信息中心将收回该IP地址并保留关停其网络服务的权利。在采用动态分配IP地址区域的用户不得擅自设定静态IP地址,如有违反,信息中心将停止其校园网接入服务。
第二十条 二级网站域名一般应采用本部门的英文缩写或拼音缩写作为域名,统一以“.gdpu.edu.cn”为后缀。除少数保留备用域名外,域名依据先分配先获得的原则,即申请时出现重名,依据时间顺序排列,先申请者优先。各二级网站申请、注册或变更域名时,须报信息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二级域名原则上只能提供给校内服务器使用。如因特殊情况,使用学校域名的信息系统(网站)必须托管在校外时,信息系统(网站)负责人应确保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应二级单位与信息中心签署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书,对该信息系统(网站)的网络与信息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进行处理:
(一)限期整改;
(二)关闭使用者账号、IP或端口;
(三)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或当事人所在单位处理;
(四)触犯法律法规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广东药科大学信息中心。原广药[2003]24号文《广东药学院信息网络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